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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霸州**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曾有业务往来,然近两年内已无业务往来,由于原告处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本该支付给文安县**限公司的40000元货款误打入被告名下账户(账户号:02×××38)内,原告发现货款打错后积极与被告联系,然而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业务关系单位,双方于2014年初发生最后一笔业务关系后,双方再无业务往来,双方亦无债权、债务纠纷。2015年10月3日原告方会计通过原告名下中**银行账户(50×××35)误将给付案外人河北省**板有限公司的货款40000元通过网银转账至被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名下中**银行账户(02×××38)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

另庭审前,被告向本院表示,被告确实曾于2015年10月收到了原告误打入被告名下中**银行账户中的40000元,但该账户已被法院查封,故被告无法返还原告该笔款项。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中**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回单、原告与案外人文安县**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本院询问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原告通过网银转账40000元到被告的账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取得原告40000元于法无据,应认定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自行放弃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霸州**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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