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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钮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钮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元*,被告钮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在海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定居天津市静海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稳定的感情基础,且脾气、性格等差异过大,原、被告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嗜酒成命,每日饮酒后即打砸东西,辱骂、殴打原告,并多次持菜刀威胁。原告不堪忍受曾三次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2013年5月17日,婚生子钮二×由原告抚养,鉴于被告酗酒、暴力等情节,且儿子年幼,从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原告请求儿子能随原告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钮三×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8000元由双方均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钮一×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抚养婚生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年××月××日生一子钮三×,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5年9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其未提供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双方结婚登记申请书、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一子,证实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未提供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钮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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