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卓**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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