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新区汉沽百安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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