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天津**区汉沽百安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新区汉沽百安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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