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天**育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体育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2014年12月12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2014年12月13日予以签收。2015年1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查询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情况,发现被告未将原告邮寄的复议申请打开,迄今为止被告也未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本应遵守国家法律于民众之先,而其却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无物,既不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亦不作出复议决定,若不对其提起诉讼,必不知法律乃剑之双刃。综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EMS邮寄单一页,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证据2、EMS查询单一页,证明被告签收原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市体育局辩称,1、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答原告的问题。由于被告日常业务繁忙,且正处在筹备2017年全运会的关键时刻,因此,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未给予必要重视,以致在收到复议申请后未能及时给予答复。这一点上,被告确实存在疏忽。但是,在稍晚时刻,被告政策法规处了解到了马*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一事后,主管领导在十分钟内即采取应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处理,就原告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解答。为了取得原告的理解,安抚其情绪,被告政策法规处还多次协调局竞赛管理中心、武清区体育局共同处理原告申诉一事,并在征询原告的意见后,对其邮寄材料的费用进行了补偿,在当时取得了原告的认可与理解。可见,被告在处理原告复议申请一事的过程中,始终持有充分的诚意与耐心,并希望在诉讼发生后,双方仍能以平和的态度解决争议。2、《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就本案而言,被告认为并未作出有损原告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确有侵权行政行为,且经法院查证属实的,被告一定依据法院判决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此外,天津国际马拉松赛秉承自愿参赛的原则,天津**体育局作为赛事承办单位,也未强制任何人员缴费参赛。因此,天津**体育局在承办赛事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原告可能对天津**体育局的收费行为存在一定误解方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有可能,被告愿意向原告在作解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依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主张,被告至今不知道原告的复议内容。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原告提交的是网页截图,缺少公证证明。

本院查明

经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进行审查,本院对原告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马*于2014年12月12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天津市体育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被告于2014年12月13日收到原告该行政复议申请,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项:“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及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被告天津市体育局具有受理原告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且没有延长期限的审批程序。即使被告不予受理,也应当依法书面告知原告。现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任何复议决定,被告的行为明显违法。鉴于原告并未提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对其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予审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天津市体育局对原告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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