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天津市**有限公司、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李**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南民三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和靳**对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实际出资各250000元,各占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股份52%;2.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股东靳**的股东资格由原告刘*、第三人靳**、第三人靳**继承;3.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李**协助原告刘*、第三人靳**、第三人靳**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身份登记事宜;4.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5.驳回原告刘*、反诉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公告期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184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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