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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乐宾百货(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三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以其与被上诉人乐宾百货(天**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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