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平安**津滨海支行诉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津滨海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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