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第三人天津市**发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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