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等与李**、马**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李**、李**、李**与被告李**、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裁决原告李**、李**、李**及被告李**各分得被继承人李**抚恤金百分之十五(具体抚恤金数额以社险最终支付为准);被告马**分得被继承人李**抚恤金百分之四十(具体抚恤金数额以社险最终支付为准);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三原告及被告李**各负担287.5元(当庭已执行)。裁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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