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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华远在线**科技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华远在线(北京)电子商务科技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赵**、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远在线(北京)电子商务科技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2014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亿网国际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980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网上销售平台网站的建设、安装、推广等服务。协议同时约定被告保证合作客户网站在推广执行完成后一年内,每月订单额达1万元以上,如达不到以上效果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9800元技术服务费,被告提供的网络销售平台项目订单额却无法达到每月1万元的要求,退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全部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退还。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技术服务费98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华远在线(北京)电子商务科技中心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就原告开展电子商务、拓展网上销售渠道、建立网上销售平台,委托被告设计制作网上销售平台一事,原、被告签订《亿网国际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被告技术服务费9800元,合作期限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被告保证在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告网上销售平台网站的建设和安装,并通知原告进行验收(节假日顺延)。网上销售平台网站建设完成后,由被告负责上传至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器上,并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和访问。并约定运营指导全年推广服务为网店系统优化、搜索引擎登录、推广咨询培训、主流新闻媒体软文发布、博客口碑营销、社区论坛推广、问答平台推广、分类信息及B2B推广。被告保证合作客户网站在推广执行完成后一年内,每月订单额达1万元以上;如达不到以上效果全额退款。合作客户按照公司运营指导的方案下,半年收回成本。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1000元。2014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余款88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2014年8月6日被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发送网络销售平台后台登录网址域名及用户名、密码。并表示截止2014年8月18日被告仅在百度上发了三个贴子即完成了网站推广工作。原告向本院提交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的网络销售平台订单额明细,显示这6个月中仅3个月订单额达万余元,另3个月均未达到1万元。故现原告认为被告在完成网站推广即2014年8月18日后,未按协议约定使原告的网站每月订单额达1万元以上,故要求被告退还技术服务费9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亿网国际项目合作协议、中国**子银行回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电子邮件截图、网络销售平台后台登录界面截图、订单明细、网页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亿网国际项目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此协议履行。现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技术服务费,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使原告网站在其推广执行完成后一年内每月订单额达1万元以上,故应按协议约定全额退还原告技术服务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华远在线(北京**科技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孙*技术服务费九千八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华远**务科技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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