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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天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高**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合同签订地、款项给付地都是天**海新区海通街81号。因此本案应由天**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在天津市河北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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