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原告天津兴**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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