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与被告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秦**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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