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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天津市北**问有限公司、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珂诉被告天津市北**问有限公司、招商银**信用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任审判,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珂、被告天津市北**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李**、被告招商银**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6年3月与被告北方人力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被告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任商务代表一职,至今共连续签订四次合同,2008年1月1日后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合同,最后一次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2015年2月26日被告北方人力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终止了原告的劳动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复印件三份;

2、快递单复印件一份;

3、劳人仲案字(2015)第245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市北**问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过程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终止时向其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合法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被告天津市北**问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复印件三份;

2、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4、寄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快递单据复印件一份。

被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辩称,原告陈述的过程属实,同意天津市北**问有限公司的意见。

被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天津**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三年,自2006年3月16日至2009年3月15日,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资约定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其后双方又签订2009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劳动合同,2011年4月1日双方续订该合同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3月4日,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天津市北**问有限公司、乙方(劳动者)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为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合同期限两年,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止。

2015年2月26日,被告天津市北**问有限公司向原告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本单位与你于2013年4月1日签订的两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后原告未再去工作。

2015年4月13日,原告向天津市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裁定天津市北**问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无效;2、请求天津市北**问有限公司与原告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015年5月2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案字(2015)第2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成讼。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天津**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性质为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天津**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无不当,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天津**顾问有限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天津**顾问有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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