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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046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杨**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34376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原告提供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三里×楼×门××号的房屋(京房权证丰私成字第××号)以及现金7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399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原告担保财产及被告财产的查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原告赵*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三里×楼×门××号的房屋(京房权证丰私成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杨**在其开户银行内三十四万三千七百六十八元存款的冻结及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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