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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行政撤销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要求确认天**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经侦支队干涉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并请求撤销出境限制一案,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滨行立字第6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系针对天**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经侦支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郭**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要求确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经侦支队干涉其与案外人之间民间借贷不当及撤销出境限制,上诉人所诉系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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