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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