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王*、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