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和诉被告天津市**管理局要求履行房屋登记职责一案中,原告郑*和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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