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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等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监护人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侄女。被监护人王**智力残疾,其父母均已去世。2009年7月25日,王*取得天津**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证,确定王**为王*的监护人。王*的残疾补助金由银行发放,银行卡由王**保管。王*一直跟其奶奶生活,居住在南开区春畅里。南开区春畅里有两套住房,一套由王*和奶奶居住,一套由王*的父亲王**居住,两套房屋均没有签订租赁合同。2000年,王**死亡后,王**搬入王**房屋内。2008年,王**将两套房屋打通给其子做婚房使用,给王*和其奶奶在东云里租房居住。2015年5月26日,王*奶奶去世后,王*先后随其大姑王**、二姑王**生活。2015年10月19日,南开区春畅里号楼门室办理了企业产住房租赁合同,承租方为王**。王*出庭表示不愿由王**作为其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王*之父名下承租的南开区春畅里号楼门室的房屋,被王**交由其子使用,为王*在外租房居住,使王*的生活处于不稳定状态。王*一直随奶奶生活,奶奶去世后,王*随王**生活,王**是王*的监护人,却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同时王*表示不愿由王**作为其监护人。因此,本着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变更监护人为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王**为王*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王**为王*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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