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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桂枝、被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3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吴**于××××年××月××日出生。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婚姻生活持续,双方产生诸多矛盾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2月16日原、被告至民政局协议离婚。但由于婚生子年龄尚小,2015年6月29日双方至民政局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婚后后双方一直分居,矛盾更加激化。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3、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原件2册及离婚证1册;

2、收入证明1份;

3、汇款凭证及王**出具的证明及护照;

4、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转账凭条及常住人口登记卡;

5、机动车信息精确查询明细1页;

6、借款证明1份;

7、中**行历史交易明细1份;

8、中**银行转账记录1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一直以来相处和谐,双方父母也都对双方和好做了很多努力,给予很大希望,两个人的孩子还小,被告认为双方有12年的感情基础,希望原告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被告认为有能力挽回这份感情,双方父母也都表示会帮助双方来修复感情,和好如初,虽复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是因为原告出国工作,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给予双方一个机会,让这段婚姻持续下去。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1、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及附加协议复印件1份;

2、录音光盘1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吴**。双方均系初婚,2014年4月原告出国进修。2015年2月16日原、被告双方至民政局协议离婚,2015年6月29日双方复婚,复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并自主结婚,共同生活七年且生育子女,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也是难免的,对于家庭矛盾,双方应该互相谅解,加强沟通、相互关心,妥善处理,遇事冷静,克制自己的情绪。原、被告已经历一次离婚又复婚的过程,应当对于婚姻关系有更深刻的认识。原、被告既然能考虑子女利益而复婚,那么在复婚后应当给彼此重新磨合的机会。现双方复婚时间较短,本院希望原告考虑以往夫妻感情及子女利益,给双方一次挽救家庭的机会。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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