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澳中**场第一分公司与天津市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天津**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受理费636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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