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崔**与被申请人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方正公证处作出(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3874号公证书及(2013)京方正执字第374号执行证书,被申请人曹*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陆拾万元主债权、违约金、申请人崔**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执行证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执行证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申请及双方离婚协议,本院已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15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原配偶黄*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兴泰路兴泰西里3-6-203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南执恢字第010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原配偶黄*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兴泰路兴泰西里3-6-203号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拍卖程序尚在进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华人**方正公证处作出(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3874号公证书及(2013)京方正执字第37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