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天**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受理费5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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