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地**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地**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新工(厦门)物**天津分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工(厦门)物**天津分公司与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工(厦门)物**天津分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文学与天津经济**基建中心、中建环**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天津建**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照明与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黄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马*、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宪章与天津中**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永诚财产**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