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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津心**限公司、上海浦东发**津浦欣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诉天津心**限公司、上海浦东发**津浦欣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7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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