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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天津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天津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月14日原告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系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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