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天津开发区**服务有限公司、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刘**、天津开发区**服务有限公司、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111号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故意回避刘**没有投资的事实,认定协议对金**司有效,没有合法依据。1、《协议书》载明签约人系李**以个人名义签订,非代表金**司,且两审法院均对刘**是否对金**司五金城项目投资问题做了重点审理,并归纳为审理焦点,但在查明刘**对五金城项目没有投资的情况下,却作出五金城项目进行投资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的认定。2、李**、刘**共同侵害公司股东利益,应当共同返还违法所得。(二)和平法院伪造刘**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李**没有在该合同上签字。

被申请人刘**辩称,(一)李**与李**父子关系,也是金**司的股东,为了否定与刘**的合作协议,以李*的名义在父子间形成确认之诉,刘**有理由怀疑诉讼的虚假性。(二)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并向一分检提出申请抗诉,均被驳回。时隔两年之久,李**再次申请再审明显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三)李**的申诉理由不成立:1、关于刘**投资不到位,是否影响金**司与刘**协议的效力问题。李**始终承认协议的真实性,对此李**应承担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已实际履行多年,现李**又主张协议无效,违背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2、关于李**主张法庭丢失、篡改证据,弄虚作假和偏袒刘**、更改合议庭笔录等问题。李**对此没有事实予以佐证,是不成立的。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李**称,本案件是股东利益受到损害而形成的诉讼,李**是金**司大股东,重大决定应召开股东会(公司章程17条),李**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公司利益。签订协议时,李**与我母亲正在闹离婚,为了转移财产与刘**签订协议,只是个人签字没有盖公章。

被申**桥公司辩称,李**与刘**签订协议与金**司无关,他们拿钱没有走金**司的帐,金**司的股东对此不知情。金**司的收入均存入他们个人账户,税务稽查后股东才知晓此事。李**与刘**签订的合同,是以对金**司五金城项目投资,但当时该项目已经完成,李**和刘**并未投资,不应享有五金城的收益,且两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召开金**司股东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李*曾就本案在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21日以(2014)津高民申字第0680号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现李**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间,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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