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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张**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张**、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张学礼于2011年10月27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配偶,二被告为被继承人与其前妻的子女。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48712元,二被告一直没有配合原告领取,现提起诉讼要求:1、被继承人住房补贴款由原告继承3247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1份;

2、证明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二被告一并答辩,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三人平均分割。

二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与程长敏系原配夫妻,生育被告张**、张**。后程长敏死亡后,原告与被继承人张**于××××年结婚,此时原告与其前夫王**(于1990年去世)婚生子女均已成年。被继承人于2011年10月27日死亡。

2013年12月26日天**园监狱出具证明,内容为:“姓名张**,男,退休。按照《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文件规定,应享受住房补贴81185.67元。此次发放补贴金额的60%,应为48711.4元。特此证明”。

庭审中,天津市梨园监狱干部表示,在张**生前单位已经向其发放了40%住房补贴,且张**已经领取。原、被告均表示认可。

另查明,该监狱实行房补政策为1998年之后,该案中涉及的住房补贴不包含××××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张**死亡后,天**园监狱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应发放给张**的住房住房补贴应为其遗产。张**生前未对遗产作出遗嘱、遗赠等处置,故该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上述三人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张**的遗产。另该笔房补系1998年之后产生的,因此该房补与张**的前妻无关。被继承人张**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应当作为原告与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归原告所有,另外二分之一作为被继承人张**的遗产进行分割。故原告应继承的份额为三分之二即32472元,被告张**应继承的份额为六分之一即8118元,被告张**应继承的份额为六分之一即811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继承张学礼住房补贴款32472元;

二、被告张**继承张学礼住房补贴款8118元;

三、被告张**继承张学礼住房补贴款8118元。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刘**负担204元,被告张一×负担51元,被告张**负担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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