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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