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刘**、王**与扬州**物价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于学军、天津市**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县玉新发液压机械制造厂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刘*、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与天津市东丽区顺成配货服务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李**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天津分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