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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天津市东丽区顺成配货服务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万成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顺成配货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万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万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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