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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李**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李**、赵赢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45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李**、赵**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服从原裁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李**、赵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李**、赵*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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