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租赁合同纠纷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西*二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期间查明,原审被告韩**已于原审判决作出之日前死亡(死亡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11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二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元,全部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