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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万成与被告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于2015年9月17日做出(2015)丽*初字第4630号民事判决。被告付**不服提出上诉,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做出(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24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万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万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万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万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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