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万成与被告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于2015年9月17日做出(2015)丽*初字第4630号民事判决。被告付**不服提出上诉,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做出(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24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万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万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万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万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