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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天**海新区水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诉天津**水务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水务局)水利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滨海新区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翟成诉称,2014年9月上旬全国进入防汛抗洪时期,被告把猛涨的蓟运河河水通过蓟运河大桥西面南侧防洪大堤600米位置的一座双孔水闸(每孔直径25米)人为提开水闸,使河水流入泰达慧谷经济开发区大辛庄境内造成水灾,街面积水12公分深,造成原告住房被水侵泡,房屋下沉,墙体多处开裂,失去了整体的坚固性成了危房,失去了抗震能力,随时有垮塌的危险,使全家生活在提心吊胆的房子里,给精神和财产造成严重的伤害,请求判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滨海新区水务局辩称,涉案水闸位于泰达慧谷产业园区(原汉沽茶淀工业园区)内,系泰达慧谷工业园内北区水泵站的出水管道泵站,该管道在南环桥以南约700米处穿越蓟运河右堤。根据2012年1月4日原滨海新区**委员会与天津**委员会签订的关于“泰达慧谷”(茶淀工业区)行政管理权移交协议,自2012年1月1日起,茶淀工业区合作区域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权正式移交天津**委会,即规划、土地、房管、建设、工商、税务等全部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审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在内)由天津**委会负责。因此,泰达慧谷产业园区包括水务行政管理在内的行政管理权已经全部移送天津**委会,该泵站不属于被告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原告认为被告提闸放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所主张开闸放水之水闸位于泰达慧谷产业园区内,该园区的行政管理权属于天津经**管委会,该水闸的管理并非本案被告滨海新区水务局,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开闸放水系本案被告所为。

以上事实由被告提交的《关于茶淀工业区北区雨水泵站出水管道穿越蓟运河堤防的批复》、《关于“泰达慧谷”(茶淀工业区)行政管理权移交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开闸放水之水闸系由本案被告滨海新区水务局管理,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开闸放水系本案被告所为,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已预交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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