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11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一村北大道大众浴池附近,被告人王**与被害人张**因索要装修费问题发生争执,后王**将张**面部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头外伤头痛头晕、右耳廓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眶内壁骨折、右眼部挫伤、左手挫伤、左手环指末节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王**赔偿了被害人张**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解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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