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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天津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剩余2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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