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合矿产(天**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有限公司、保定维**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联合矿产(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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