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联合矿产(天**限公司与保定维**有限公司、保定维**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合矿产(天**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有限公司、保定维**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联合矿产(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