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国生电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任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小米**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全部由原告小米**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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