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小米**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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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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