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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上海**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上海**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盛**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上海**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艾*(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艾*(上海**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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