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钱梦*与被执行人郁起、高洁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南开公证处作出的(2015)津南开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700000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执行证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执行证书规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洁名下中**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洁、郁起名下车辆各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洁名下一套房产,此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华人**南开公证处作出的(2015)津南开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