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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与天津市**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邸**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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