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朱越美与司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武**、朱*美因与被申请人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五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武**、朱*美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朱*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武**、朱越美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