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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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