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与耿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实际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书面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申请执行的权利,且双方自行协商已实际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二、对本院(2015)临中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