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云**有限公司、夏**、云南睦**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被告云**有限公司、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云南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云南睦**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云南睦**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