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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石林**理石厂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林县树林大理石厂诉被上诉人范守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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