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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仟**责任公司诉昆明市**营开发公司其他房地产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昆民一初字第96号

审理经过

案由:其他房地产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昆明仟**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仟**公司)诉昆明市**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盘房公司)其他房地产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本院主持调解,本院于同年8月17日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仟**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孟**,被告盘房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调解。

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97年6月,被**公司作为拆迁人取得威远街、庆云街、护国路北段三条道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原告仟**公司受被**公司的委托,经报昆明市旧城改造拆迁办的批准,负责组织实施被告房屋拆迁工程,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回迁安置房给原告。现原告已全面地履行了委托拆迁协议所记载的义务,并将该地块拆除后交由被告开发。但因房地产市场开发中各种不确定的因素,致使被告应提供的回迁安置房至今未移交原告。为此,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2月5日签订了《威远街南廊回迁房移交和冲抵延期过渡费协议》,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应发放的2003年内的延期过渡费11398687.50元,于2004年12月30日前付清;2004年内继续发生的延期过渡费(包含办公楼、商场、住宅)每月为1208162.10元,以每三个月累计一次金额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4年3月17日向原告移交了位于本市江岸小区盈江路158、160、162号铺面,总面积为83.9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共计167940元;移交住宅15套,折价人民币1557074元用于冲减所欠过渡费。但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过渡费,据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威远街南廊回迁房移交和冲抵延期过渡费协议》;二、被告支付2003年内延期过渡费11398687.50元及2004年1月至5月过渡费6040810.50元,合计17439498元。并按每月1208162.10元支付至回迁安置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本院查明

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昆明盘**开发公司尚欠原告昆明仟**责任公司2003年度的拆迁过渡费9673673.50元以及2004年1月至9月的过渡费10873458.90元,两项共计20547132.40元,由被告昆明盘**开发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昆明仟**责任公司;

二、2004年10月后产生的过渡费,按每月1208162.10元,由被告昆明盘**开发公司逐月支付给原告昆明仟**责任公司,直至被告昆明盘**开发公司提供完毕回迁安置房给原告昆明仟**责任公司时止;

三、原告昆**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97207.49元、保全费15520元,由原告昆**限责任公司承担56363.75元,被告昆明盘**开发公司承担56363.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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